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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7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7。 被执行人:余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7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7。

执行人:余某,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某的银行存款21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