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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140号 原告刘某,****年*月**日出生。 被告冀某,****年**月*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6140号

原告刘某,****年*月**日出生。

被告冀某,****年**月*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生育*孩,现已成家。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闹矛盾,甚至引起肢体冲突,原告有病,被告从不陪去医院。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已无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位于本市(**区)**路**号*单元***户套二厅房离婚后,原告住南间、包括厅、厨房、厕所,被告住北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原告刘某与被告冀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刘某曾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年*月**日以(****)*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起诉。该民事裁定书中载明:“经查,根据本院至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调查的情况及原告亲属的陈述,可以证实原告有精神疾患……”。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如原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由她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解决本案原被告离婚纠纷前,应经特别程序解决原告刘某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在未确定原告刘某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