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晃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杨惠燕,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必发,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惠燕申请执行吴必发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吴必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必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吴必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32424元,剩余债权3324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怀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英军 审判员 杨建清 审判员 蒲华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