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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789号 原告朱某,****年**月**日出生。 被告赵某,****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789号

原告朱某,****年**月**日出生。

被告赵某,****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