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789号 原告朱某,****年**月**日出生。 被告赵某,****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