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2544号 原告任树芳。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奎。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被告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文。 原告任树芳与被告周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古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