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麻行执字第15-1号 法定代表人段少瑞,局长。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金大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朝阳。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麻人社监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金大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提取麻阳苗族自治县金大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的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人社监罚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黄 键 执 行 员 郑卫华 执 行 员 曾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路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