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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韦某某、西安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7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阿房一路3号。 法定代理人张兴华。 被执行人韦正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莲花池乡元沟村183号。身份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781号

申请执行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阿房一路3号。

法定代理人张兴华。

执行人韦正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莲花池乡元沟村183号。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02124219。

被执行人西安铮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新村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公证处(2015)西证执字第203号民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正清给付货款136500元及利息、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民执字第00781号民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