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89号 申请执行人:汤传霞,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路锦绣天城12幢。 被执行人:徐新枝,女,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国贸小区。 本院依据2015年06月3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79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新枝银行存款515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