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0312号 申请执行人:庞宏,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王威,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朱永国,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威、陈晓红的银行存款256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永国的银行存款1359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