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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谢玉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38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光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玉珍,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作出的(2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瑶字第0238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光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玉珍,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玉珍的银行存款3480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