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孙燕蒂与赵永存、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73号 原告:孙燕蒂,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赵永存,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玲,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73号

原告:孙燕蒂,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赵永存,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玲,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蒂诉被告赵永存、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燕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孙燕蒂自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燕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燕蒂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