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773号 原告:孙燕蒂,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赵永存,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玲,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蒂诉被告赵永存、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燕蒂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孙燕蒂自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燕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燕蒂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