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430-2号 申请人侯学波。 被申请人王康庆。 申请人侯学波因与被申请人王康庆于2015年6月2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康庆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侯学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7月3日被申请人王康庆已经缴纳2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王康庆申请将被申请人王康庆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康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康庆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