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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波与王康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430-2号 申请人侯学波。 被申请人王康庆。 申请人侯学波因与被申请人王康庆于2015年6月2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康庆驾驶的鲁Q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430-2号

申请人侯学波。

被申请人王康庆。

申请人侯学波因与被申请人王康庆于2015年6月2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康庆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2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侯学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7月3日被申请人王康庆已经缴纳2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王康庆申请将被申请人王康庆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康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康庆驾驶的鲁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