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青岛市物业公司与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202号 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202号

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与被告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