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324-1号 申请执行人于溪,女,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齐鲁音像电子出版社职工,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王青瑄,女,1960年2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溪与王青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