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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溪与王青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324-1号 申请执行人于溪,女,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齐鲁音像电子出版社职工,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王青瑄,女,1960年2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溪与王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市执字第1324-1号

申请执行人于溪,女,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齐鲁音像电子出版社职工,住济南市。

执行人王青瑄,女,1960年2月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溪与王青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