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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汇龙五金卫浴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16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汇龙五金卫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袁秀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16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汇龙五金卫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袁秀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勇

审判员 吴 扬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