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16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汇龙五金卫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袁秀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 勇 审判员 吴 扬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