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85号 原告:夏德连,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谢秀芬,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德连诉被告谢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德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德连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德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德连负担。 审 判 员 孙 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雪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