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1121号 被告岳某某,男,198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成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