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22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庆,,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丹麻镇岔尔沟张家庄。 被执行人薛寿,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本市城东区共和南路。 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 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 申请人张学庆与被执行人薛寿、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第二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薛寿、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青海第二分公司给付申请人张学庆工程款131513元,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薛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91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庆同意暂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31513元,案件受理费293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