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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业军与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239号 申请执行人:许业军,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239号

申请执行人:许业军,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3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明

执行员 瞿玲玲

执行员 万斌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