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239号 申请执行人:许业军,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该公司董事长。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3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明 执行员 瞿玲玲 执行员 万斌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