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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景与合肥住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6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景,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住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钱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26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景,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住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钱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住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住好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曼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