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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某、西安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103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婵,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空军工程大学集体,身份证号码610404198212202526。 被执行人王世军,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103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婵,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空军工程大学集体,身份证号码610404198212202526。

被执行人王世军,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黑刺沟村二组21,身份证号码642221197510152318。

被执行人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新村48号。

申请执行人李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2015)宁银国立证字第331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世军给付货款1477.96元及违约金6311.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划7839.23元(含执行费5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2015)宁银国立证字第331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