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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陕西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7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光录,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王渠则镇庙界村任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79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光录,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王渠则镇庙界村任大湾小组50108号。

被执行人西安长工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新村48号。

法定代表人崔肇恒。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34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光录、西安长工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本金74649.66元、违约金162965.04元,合计欠款237614.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7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