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宿埇执字第003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曼利、孙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清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埇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州市凌兴生态园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3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宿州市凌兴生态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凌兴生态园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为民 审 判 员 陈 玉 人民陪审员 滕焕焕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峥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