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53号 原告张炜,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阿克苏监狱合同警,住阿克苏市。 被告陈明才,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七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炜与被告陈明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炜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