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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宁与郑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1864号 申请执行人:郭宁,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郑义,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9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1864号

申请执行人:郭宁,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执行人:郑义,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义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胜

执行员 潘德丽

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