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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洪玉与阎宝琪、郭荣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860号 原告阎洪玉。 被告阎宝琪,无职业。 被告郭荣安,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洪玉诉被告阎宝琪、郭荣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洪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860号

原告阎洪玉。

被告阎宝琪,无职业。

被告郭荣安,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洪玉诉被告阎宝琪、郭荣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洪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阎洪玉负担。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