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3352号 原告阎××,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一×。 被告张二×。 被告张三×。 被告张四×。 被告张五×。 原告阎秀亭诉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7日、8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秀亭的委托代理人王琳、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五被告的母亲,原告居住的房屋于2007年4月拆迁,所得的补偿款由被告张四×霸占至今,原告已经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件已经在审理当中,无奈原告只得租房居住,由于原告已经86岁,身体多病,需要人全天照顾,又无经济来源,只得向五子女索要生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赡养费40032元,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房屋租金36000元,2011年和2012年采暖费1400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雇佣保姆的费用64000元,医药费7868.77元,共计149300.77元;2、依法判令五被告给付原告自2013年6月以后的每月赡养费166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五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的赡养费36696元,被告张四×一人给付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租房费用36000元及2011年和2012年采暖费1400元。后原告又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张四×给付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房屋租金36000元及2011年和2012年采暖费1400元和五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雇佣保姆的费用64000元的诉讼请求,要求另案起诉解决。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医药费票据一份; 2、保姆雇佣合同书一份; 3、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 4、供热费专用发票三张; 5、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一份。 (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张一×辩称,同意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每个月都给原告买药,看病,现在这些费用是由四个子女摊钱,除了被告张四×以外,被告每次看望原告都给原告买生活用品和吃的,被告的儿子也得结婚,被告的生活条件也有限,作为子女来说赡养父母是应该的,现被告条件不富裕,给不了这么多钱,只同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对于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承担。 被告张一×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张二×辩称,同意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本人有心脏病,现退休费1500元,被告也有自己的困难,自己一个人带孩子,孩子现在上大学,被告生活不富裕。原告现在这样,作为子女被告有赡养的责任,被告每次去看望原告都给原告买东西摊医药费,都得花几百元,请法庭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承担这部分的费用。现在被告只同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对于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承担。 被告张二×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张三×辩称,同意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现在也是租房居住,被告生活也困难,给不了原告太多的钱,被告每月也去看望原告,去了也是给买东西买药,给看病,鉴于被告的生活困难,被告只同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对于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承担。 被告张三×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张四×辩称,赡养费被告张四×同意给。被告张四×怀疑是其他四被告串通好了起诉的本案。原告小脑萎缩已经很多年,被告张四×有证据,2007年以后,其他四被告一起欺骗建委,打的假官司,在被告张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他四被告把原告抢走。原告主张的这些费用的产生都是在被告张四×不知情的情况下。2007年之后到2011年8月原告在总医院就医抢救,其他四被告都没有到场,是被告张四×一个人赡养的原告,养老院有证人;关于赡养费只是同意自2013年7月以后开始给付,对于之前的赡养费不同意给付,对于医药费不同意给付,因为这些都是被告张四×不知道的。对于被告张四×为原告花费的钱款,四被告亦应当承担。 被告张四×提供证据如下: 1、诉讼费票据一份; 2、代理费专用发票三份; 3、看病病历一册; 4、保险缴费票据一份; 5、住院费以及医药费票据一份; 6、原告诊断证明一份。 (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张五×辩称,被告同意赡养,但是给不了钱,被告和原告一起居住的时候,被告的钱被张四×拿走了,至今被告都是租房居住,孩子上学,被告又有欠款,现在被告承受不了这些费用,只同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对于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承担。 被告张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五被告系母子女关系,第一被告张一×系长女,第二被告张二×系次女,第三被告张三×系三女儿,第四被告张四×系四女儿,第五被告张五×系长子。原告没有工作和工资,每月有国家给付的80岁以上老人的补助款90元及原告丈夫单位每月给的补助款80元,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政策报销。 被告张一×现在每月退休金1800元左右,被告张二×现在每月退休金1500元,被告张三×现在每月退休金1500元,被告张四×现在每月退休金1600多元,被告张五×现在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 庭审中,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五×表示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从2011年9月起开始给付,对于医药费,同意各自承担五分之一。 被告张四×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33元,但只同意从2013年7月开始给付,对于前欠赡养费及医药费不同意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每月有补助,但每月仅100多元的补助,确实无法维持生活,应属生活困难,五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本院曾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对于赡养费的数额,被告张四×庭审中同意原告要求每月给付333元的诉讼请求,该行为系当事人自愿处分的行为,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五×表示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但其现在收入水平达不到原告的要求,故只同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对此,综合四被告每月收入的情况及原告的现状,原告要求各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333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