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4692号 原告韩钢锋。 委托代理人王娜,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帅,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缘聚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一号军旅公寓生活服务中心楼底商。 负责人刘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钢锋诉被告天津市缘聚晟典当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钢锋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钢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天津市缘聚晟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已给付)。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