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韩××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959号 原告韩××。 委托代理人李淑萍(原告之母)。 被告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马××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初字第5959号

原告韩××。

委托代理人李淑萍(原告之母)。

被告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马××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韩××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