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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750号 原告马××。 委托代理人齐志龙,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本院受理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自2014年1月即搬回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750号

原告马××。

委托代理人齐志龙,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本院受理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自2014年1月即搬回其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芥园中里8号楼3门301号居住,故要求该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现被告提交的证明能够证实其住所地为其户籍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