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顾一×与顾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717号 原告顾一×。 法定代理人刘××(原告之母),个体经营者。 被告顾二×。 委托代理人杜成祥,天津造纸公司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一×诉被告顾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一×及其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717号

原告顾一×。

法定代理人刘××(原告之母),个体经营者。

被告顾二×。

委托代理人杜成祥,天津造纸公司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一×诉被告顾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一×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一×法定代理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