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717号 原告顾一×。 法定代理人刘××(原告之母),个体经营者。 被告顾二×。 委托代理人杜成祥,天津造纸公司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一×诉被告顾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一×及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一×法定代理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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