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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国恩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许文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789号 原告辛国恩,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15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志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敏,该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789号

原告辛国恩,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15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志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敏,该公司干部。

被告许文有,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艳敏,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国恩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许文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国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国恩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耿 娟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