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492号 原告邓一×。 委托代理人潘丽,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 委托代理人孙华勇(父女关系)。 原告邓一×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永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一×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年××月××日育有一女邓二×。婚后不久,原、被告夫妻感情因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及性格上的迥异不合而岌岌可危,争吵不断升级。6年以来,原告因考虑到女儿的身心发展而隐忍维系这段婚姻,但实际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被告不愿为家庭付出,双方缺乏应有的沟通交流。2014年1月,原、被告正式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再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已毫无意义。故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原、被告之女邓二×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 2、银行交易明细原件六页、复印件三页; 3、自行统计的银行记录一张。 被告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因工作的原因居住在北京,我们结婚时他还在读研究生,我供他读的研究生,之后他毕业了到北京工作,他工作后我们才有的孩子,我认为很幸福,原告每周都回来,我没有必要去北京。2013年8月30日在一次争吵中,原告告诉我他出轨,我当时原谅了他,我当时焦虑过度淋巴结肿大。我们还决定到北京买房子,看了好多房子。2013年10月原告陪他的出轨对象去打胎我还帮助他隐瞒父母,他们家都不知道,我非常痛苦。我跟原告13岁认识。我带来了我们之前的通信,还有他给写的情诗,我不认为我们感情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2002年上大学期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邓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育有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关于原告所讲被告出轨行为,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分居问题,双方说法不一,且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考虑以往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之机。夫妻之间感情维系的基础在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相互信任。被告亦应当通过诉讼认识到夫妻矛盾所在,积极、妥善加以处理。原、被告若能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有望缓和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