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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光与赵世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06号 原告赵世光,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茉,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世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光诉被告赵世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被告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06号

原告赵世光,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茉,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世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光诉被告赵世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世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