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856号 原告赵大昌。 被告张增兵。 被告胡英利。 本院受理原告赵大昌诉被告张增兵、胡英利健康权纠纷一案,被告胡英利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并提供居委会证明证实被告胡英利在天津市东丽区蓝天花园2号楼3单元603号居住一年以上,且被告张增兵户籍地为河南省商水县,均不在河东区,故本案不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