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693号 原告郭一×,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万昌英,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骆,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 原告郭一×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一×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昌英、曲骆、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郭二×。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不久原告就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8月30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原告无意中发现被告和其同学有暧昧的短信来往,被告承认这一事实,给原告心灵造成了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增加了一个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郭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 4、前进新里小区业委会证明一份; 5、林兴里房屋房产登记薄一份。 (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被告从1999年开始恋爱,持续了4年的恋爱时间,结婚四年被告才生育子女,生孩子的过程非常不容易。因为孩子小,被告父母一直带着孩子,原告父母也帮着接送孩子,被告非常感激原告父母可以帮着接送孩子。原告现在工作很忙了,被告就让原告把自己工作搞好,不要担心家里的事情。现在原告说搬走就搬走了,2013年8月14日晚上原告突然告诉被告要离婚,被告不知道是什么原告因导致原告要离婚的。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夫妻生活也很和谐。8月24日的时候双方还在一起。被告非常关心原告,经常给原告打电话。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中专同学,双方于1999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郭二×,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07年生育子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产生矛盾。2013年8月30日原告搬出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表示愿意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从相识到结婚生活已经十六年,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原告主张被告有出轨行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现双方子女尚小,原告亦应多为子女考虑,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互信任,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