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088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李鹏,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一×。 原告赵××诉被告陈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鹏、被告陈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后曾于2008年7月29日协议离婚,二人又于2008年9月24日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二×。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为离婚后查出原告怀孕,为了孩子双方勉强复婚,但是复婚后,二人感情并未得到修复,依然不能和谐相处,双方已经于2010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7月起诉被告离婚,2011年9月15日被驳回起诉,现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津J×××××海马小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万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4、判决婚生子陈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5、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出生医学证明1张;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4、收条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张; 7、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8、2008年8月8日原告书写、被告签字的收条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这样更利于孩子的成长,希望通过双方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而且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9日曾协议离婚。2008年9月24日登记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3月原告离家,双方正式分居。2011年7月27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9月15日,经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准离婚。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愿意努力改正,挽救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生育子女,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的不足,愿意改正并努力挽救夫妻关系,同时考虑子女利益也不同意离婚,原告应考虑以往夫妻感情及子女的利益,给予被告和好之机。原、被告应当通过前次诉讼认真审视自己的婚姻现状及婚姻前景,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双方系离婚后复婚,更应慎重对待此次的离婚问题。今后只要双方能正确妥善处理好夫妻矛盾,改变分居状态,相信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请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