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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王一×、王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初字第6587号 原告郑××,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成洁,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一×, 被告王二×,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王二×之女), 被告王xx。 原告郑××诉被告王一×、王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初字第6587号

原告郑××,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成洁,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一×,

被告王二×,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王二×之女),

被告王xx。

原告郑××诉被告王一×、王二×、王晶晶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洁、被告王一×、王二×、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二被告的母亲。原告有一儿一女,1981年原告之夫去世。原告如今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并患有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生活已不能自理,长期需要护工。原告的生活起居一直由被告王一×照顾,医疗费也一直由王一×支付。被告王二×近两年才每月给付赡养费200或400元,但被告王二×一直拒绝给付医疗费用。现因原告病情不断加重,同时被告王一×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无力继续照料原告,被告王二×给付的赡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为原告安排住所并护理原告;判令第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增加至1000元并补交2014年8月份的赡养费400元;判令第二被告承担已经发生的医药费3480.9元的百分之五十即1740.45元;判令第二被告承担原告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判令二被告在原告今后住院期间,轮流护理原告;第二被告每月探视原告一次;如第二被告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由第三被告王晶晶承担赡养义务;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残疾证复印件一份,低保证复印件一份,糖尿病登记手续一份,CT报告单两份,医药费票据8张,病历一册,收据一张。

被告王一×辩称,被告的心脏和肺部也有疾病,工资为1530元,内高也需要用钱看病,原告年事已高,有时大小便失禁,被告自己一个人无法独立照顾,也无法独立承担医药费,被告希望王二×把原告接走。

被告王二×辩称,被告王二×没有正式工作,打工收入不高只有1280元,还需要自己生活。现在患病脑出血,已经没有收入了。2015年1月4日脑出血,由于经济问题没有住院,在总医院急诊治疗,现在由被告王xx照顾。

被告王二×提供如下证据:

CT报告单复印件一份,病历复印件7张。

被告王xx辩称,被告每个月收入1800多元,没有固定的工作,被告自己养活不了自己,还要养活被告的父母,被告没有能力赡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夫王x育有一子一女,即被告王二×、王一×,王x已于1981年去世。被告王xx系被告王二×之女。现原告跟随被告王一×生活。原告每月领取低保金781元,被告王一×退休金为1530元,被告王二×因患脑出血现无收入,被告王xx每月收入1800元左右。原告现患有糖尿病、脑栓塞及心脏病。被告王一×患有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症。原告于2014年10月-12月花费医疗费4051.33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王二×给付赡养费,并主张被告王xx在被告王二×无力担负赡养费时承担赡养责任,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的请求过高,考虑现在原、被告各自的实际情况及收入情况,每月应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为宜。原告主张被告王二×负担医疗费4051.33元的50%,该费用负担比例应以原告及被告王一×、王二×各负担三分之一为宜。原告还主张被告王二×每月探视原告一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二×承担今后医疗费,并主张被告王一×、王二×在原告住院期间轮流护理原告,该请求事实尚未发生,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5年6月起,被告王二×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郑××赡养费500元,被告王晶晶在被告王二×无力负担时承担给付责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二×给付原告郑××医疗费1350.44元;

三、被告王二×自2015年7月起每月第一周的周日前往原告郑××住处探视原告郑××;

四、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