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726号 原告阎××,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一×。 被告张二×。 被告张三×。 被告张四×。 被告张五×。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诉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原告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