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 原告翟×× 委托代理人赵红文,北京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任坤坤,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晓键,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