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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一×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67号 原告袁一×,无职业。 被告王××,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袁一×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5日公开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67号

原告袁一×,无职业。

被告王××,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袁一×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一×、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经双方家长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原被告之间感情沟通甚少,××××年××月××日生有一子袁二×,被告于产后13天因生活琐事抱着孩子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要求,原告到被告娘家请求和解,被告闭门不见,导致双方僵持至今,另外被告以孩子相威胁,从孩子出生至今一年多,拒绝原告与其子相见,被告长期不回家,分居长达一年半。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依法判令婚生子袁二×由原告抚养以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

3、协议书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本质上的矛盾。被告结婚后孕期反应比较大,原告让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被告不是不回家,而且是经常回家。被告生完孩子因与婆婆产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因为刚生完孩子,情绪比较激动,双方之间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孩子也小,双方之间还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照片8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经双方家长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袁二×,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8月,原告携子到娘家居住,后被告将双方居住房屋换锁,原告未能再回家居住至今。2011年10月19日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后撤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双方仅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未有原则性的问题。被告为了照顾孩子方便,搬到娘家居住,原告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做出谅解。现双方都还年轻,应当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以家庭为重,多考虑子女的利益。双方今后只要多沟通、多关心、多谅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