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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润强与李阳、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564号 原告荣润强,天津市南开区鼓楼派出所协勤。 委托代理人王东辉,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阳。 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四厂道。 法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3564号

原告荣润强,天津市南开区鼓楼派出所协勤。

委托代理人王东辉,天津市和平区体育馆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阳

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四厂道。

法定代表人刘洪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玉贤,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孚泰公寓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骞,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涛。(未出庭)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01-1618。

法定代表人吴玉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润强诉被告李阳、于涛、天津市公共交通四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荣润强医疗费6953.77元,误工费2000元,电动车损失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0353.77元,原告荣润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润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荣润强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