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齐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向龙,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未出庭) 原告赵××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181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齐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向龙,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未出庭)

原告赵××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齐跃、张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6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5月被告陆续不回家,2009年7月被告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2009年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被驳回,2011年3月21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3、标准版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1份;

4、(2009)东民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5、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发票复印件2张;

6、机动车信息精确查询明细1份;

7、财产清单复印件1份。

被告未出庭,没有答辩意见。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2006年3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7月,被告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10月,原告也从双方住处搬出。被告曾于2009年7月6日起诉原告离婚,后经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准离婚。2011年3月21日原告来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但因没到庭,经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11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又因距离上次起诉未满6个月,故撤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双方分居时间已经超过两年,虽然《婚姻法》中规定分居满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但前提是要因为感情不合造成的分居,现被告未出庭,本院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因为感情不合才开始分居,以及现在是否持续分居状态。本院分析认为,原告在双方分居的时间中,虽曾起诉过被告离婚,但因个人原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或撤诉,未能经本院开庭审理并判决,且在被告起诉原告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表明原告对被告还有一定的感情或者希望双方还能有所改善。由于双方对婚姻未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导致双方现在的诉讼,双方均应反思,并主动妥善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一味的诉讼和逃避。原、被告又系再婚,更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生活。本庭希望被告通过此次诉讼,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双方之间的婚姻问题。现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