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5050号 原告赵一×。 被告万××,无职业。 原告赵一×诉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被告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生活一直不和谐和睦,常因琐事吵架,一个月前的一次打架还动过手,实际双方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脾气不好,尤为严重的是猜疑心重,怀疑原告,不仅无端干扰原告工作生活还殃及原告身边的人和亲人。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被告生活期间有什么错误原告应该直接讲出来,被告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的生活中有做的不足的地方,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尽量改正,维系家庭。同时双方子女尚小,被告不想孩子失去母亲。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赵二×。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对原告猜疑产生矛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生育有子女,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庭审中被告表示对以往生活中自己做的不足的地方愿意改正,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被告应当调整自己的心态,多信任原告。今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只要多信任,多关心、多谅解对方,相信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