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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王××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6360-1号 原告纪××。 委托代理人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本院受理原告纪××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东民初字第6360-1号

原告纪××。

委托代理人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本院受理原告纪××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为天津市河北区,且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故被告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向原告询问,原告称被告河北区的户籍地址已经拆迁,且被告一直居住在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宫前东园10-4-502,该房屋系原告名下的房屋,双方婚后在此居住,后原告搬出,双方分居后一直由被告自己居住。对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道宫前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自2001年一直在此居住。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1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户籍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现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居委会证明,可以证明被告自2001年一直居住在河东区,该地址应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