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5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海滨大道北侧港城路东侧碧水绿都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东区东湾路安奇驾校旁。 法定代表人娄启刚,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收入人民币19580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