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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5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海滨大道北侧港城路东侧碧水绿都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5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海滨大道北侧港城路东侧碧水绿都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东区东湾路安奇驾校旁。

法定代表人娄启刚,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收入人民币19580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