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民初字第4944号 原告苑××。 被告林一×。 原告苑××诉被告林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被告林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婴,因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家庭矛盾无法化解,原告曾于××××年××月至9月多次提到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申请法院裁定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如下:1、婚前双方缺乏了解;2、原告自从怀孕后被告未对其家人进行关心;3、原告向同事借款10万元给被告为了缓和双方关系;4、原告生产期间被告没有进行陪护;5、结婚以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公婆间的相互照顾,更谈不上彼此的关爱和家庭幸福;6、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孩子的姥姥带着;7、被告及其父母没有把原告当成家人给予一点点温暖;8、被告不同意协议离婚。基于此,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异议,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归还原告借给被告父母借款10万元。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主要理由是被告与原告之间还是有感情的,被告对原告照顾的很好,现在孩子也小,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双方偶尔吵架是正常的,今后被告会积极调和双方的家庭,努力挽救婚姻。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林二×,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0月15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表示愿意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以往生活中的不足,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由于双方子女的出生,使得双方家庭成员在一起接触的时间增多,必然容易产生家庭之间的矛盾,原、被告均应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多为对方考虑,多从孝顺双方父母的角度出发,宽容对待双方父母,毕竟双方父母均是为了原、被告更好的生活才帮助原、被告。尤其是被告,应尽快转换角色,承担起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原告及子女多加照顾与关心,毕竟原告现在还在哺乳期内,不仅身体需要时间恢复,心情也需要时间恢复。现双方子女尚年幼,原告亦应多考虑子女的利益,给子女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心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多关心照顾对方,尽量避免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苑××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