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11号 原告胡××。 被告边××。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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