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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王玥明。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 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王玥明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

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十一经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十一经路与六纬路交口。

负责人曾志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