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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韩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801号 原告王××,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孟广玉,天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告韩一×。 原告王××诉被告韩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东民初字第2801号

原告王××,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孟广玉,天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告韩一×。

原告王××诉被告韩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广玉、被告韩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1998年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韩二×,现年九岁,双方并未建立感情基础,被告酗酒并且殴打原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3、婚生子韩二×由被告抚养;4、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住房补偿金2万元;5、诉讼费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3、就失业证复印件1份;

4、失业证明复印件1份;

5、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

6、借条复印件1份;

7、保证书复印件2页。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挺好,并没有到非要离婚不可的地步,而且离婚对孩子不好,孩子天天哭喊妈妈,原告应该想想孩子,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十五年了,肯定有夫妻感情,如果没有真正的感情,不可能结婚。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韩二×,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均系初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3月9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在娘家居住至今。

庭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存在的缺点,并表示愿意改正,努力挽救家庭。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能认识到自己在以往生活中做的不足的地方,并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当给被告一次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现双方子女尚小,离婚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原告亦应多考虑子女的利益,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等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自律自爱,谨言慎行,以家庭为重,原告亦应多信任被告,双方只要多沟通、多关心、多谅解,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